•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分享

猥亵儿童未被看见,是否属于“当众”行为

问:

周某在乘坐地铁时,利用其隐蔽位置与拥挤的环境,对一个穿裙子的小女孩实施“袭胸、摸下体”等猥亵行为。周某认为自己的猥亵行为不符合“当众”的情节,因为猥亵行为并没有被周边人发觉。请问,周某的猥亵行为是否符合“当众性”?

答:

对于“当众性”的认定与否,关乎加重、从重处罚的量刑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剩余220字)

网站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PDF下载),如需保存文章,可以选择【打印】保存。

畅销排行榜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