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以“四个最严”为根本原则的公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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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作为政府治理的一种公共事物,属于社会性规制范畴,社会性规制是与经济性规制完全不同的公共管理职责之一。所谓社会性规制,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物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1]

所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权保障是一种基本的民生权利维护,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部行政目标。(剩余61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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