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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权配置失衡及其矫正

[摘要]尽管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初期,许多学者主张扩张民事公益诉讼诉权主体,但近几年的诉权主体发展并未如期扩张,反而面临失衡状态。检察公益诉讼占据民事公益诉讼主导地位,社会组织则因各方原因而无法充分发挥责任分担以及诉求表达等功能。为走出失衡怪圈,在继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的同时,还应当通过立法等形式适当扩张社会组织公益诉权,完善相关证据制度、激励制度等,为其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充足条件,从而达到完善整体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剩余45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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