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以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的冲突与平衡为视角
〔摘要〕医疗自主权虽于法无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的生命尊严为生前预嘱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因保障生命安全与维护生命尊严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因此在构建和实施该制度时应当在二者间寻求平衡。生前预嘱制度应遵循尊重患者自主、患者最佳利益及不加速不拖延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规则方面,订立主体原则上只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范围应通过疾病类型、存活期限和尊严贬损程度进行限定;内容可包括拒绝延长痛苦的维生治疗、拒绝增加痛苦的有创治疗及接受减缓痛苦的安宁疗护;形式上须采用书面或录音录像的方式并经过公证或见证程序;预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撤回生前预嘱;生前预嘱在预嘱人无法自主作出医疗决策且处于生命末期时生效;为提高执行率并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应规定违反生前预嘱的法律责任与免责条款。(剩余1835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