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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贯彻股东平等原则,新《公司法》第224条第3款对公司非同比例减资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模式,即公司减资,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禁止”非同比例减资的规定忽视了现实中对该制度的强烈需求,“例外允许”中“股东一致同意”的要求过于严苛,不符合“资本多数决”规则,增加了非同比例减资适用难度。(剩余149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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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非同比例减资规则之检视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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