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应如何处理

——对学位论文抽检制度的检视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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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位论文抽检制度由3个层面的规范构成,国家和省两级的行政规范以及高校自行制定的校规都规定了对“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处理规则。行政规范设定的处理规则与高校通过校规设定的处理规则有明显差别,前者以学位授予单位为主要的责任主体,后者则更倾向于将整体责任传导转化至“直接责任人”——指导教师和论文作者,并设置了包括撤销学位在内的一系列责任后果。(剩余202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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