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1. 问:我女儿4岁,在托管机构可能被另外一个小朋友艾艾用铅笔戳伤了眼睛,医生说有可能会造成伤残。因为托管机构没有监控视频,不能确定是不是艾艾弄伤的,老师也没有看到。请问,我应该找谁赔偿?

答:您女儿刚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剩余779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