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中“推定规则”的界限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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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7-4213(2025)05-0043-07
近年来,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相关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从行为人手段来看,单纯地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或者支付宝等账户的行为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各类“新型规避手段”。行为人以线下取款、柜台存款、购买黄金并邮寄、将现金打包快递交给货拉拉运送等方式直接参与资金转移环节或者协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引流”“客服话术”等诱骗被害人进入预设圈套;从案件办理争议来看,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诈骗共犯的区分为主,并对“行为人提供聊天记录并辩解被欺骗而不明知能否以类案办理经验推定其明知”,“行为人多次使用境外聊天软件和他人联系跨省转移资金是否可推定其主观明知的程度为诈骗的明知”,“行为人银行卡并非一级卡且其前往洗钱窝点提供银行卡,若无法查明其账户内资金来源,可否全部将资金推定为诈骗资金”,“行为人为上游诈骗分子拨打客服电话,但因为技术原因只保留部分,可否根据查实的每天通讯通话记录推定其在从事该活动期间的通讯通话记录条数"等出现分歧意见。(剩余1188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