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中“非法处置”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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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认定污染环境罪中的“非法处置”不能依赖前置法定义,应坚持实质判断标准。非法处置必须与非法排放、倾倒具有等同性,并侵害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即行为将使污染物直接接触外环境,并必然导致环境损害结果发生。密封良好的无证转运与贮存,因未接触外环境而不具有行为等同性,且由于不存在损害环境的可能,不能认定为非法处置;露天焚烧、放任泄漏型贮存,因接触外环境且创设了必然发生的环境损害危险,在达到数量门槛时,应认定为非法处置。(剩余53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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