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票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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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本质系行为人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影响证券价格和交易量,从而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在操纵行为发生前已对外质押的股票仍具有所有权,该股票既属于行为人持有的流通股,也属于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即使该股票未在操纵期间发生交易,也并不影响行为人持仓优势。行为人利用此优势地位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严厉打击,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剩余65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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