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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索贿型受贿犯罪中所获财物的处置问题,主要存在“上缴国库原则说”“返还被索贿人原则说”“犯罪与否区分说”“谋取利益正当与否区分说”的争论。认定索贿的关键在于主动性,不以强迫性为前提,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以是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是否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为标准,只有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且不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时,方可返还被索贿人,其余情形则应没收上缴国库。(剩余6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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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型受贿犯罪所获财物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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