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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租车质押借款型”诈骗犯罪中,作为标的物的租赁车辆通常装有定位装置,租车行能够随时掌握车辆“行踪”,此时租车行未对车辆脱离“占有”。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此类占有转移型的“占有”,属于未脱离被害人控制范围,要以是否拆除定位装置区分犯罪既遂、未遂。对于租车诈骗数额的认定应当与诈骗行为相统一,不能单纯的以车辆鉴定价格作为犯罪数额,而是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审查车辆是否追回、损坏,在车辆及时追回、赎回的情况下,以被害人实际损失认定犯罪数额。(剩余70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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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质押借款型”诈骗犯罪的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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