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司法解释衔接过程中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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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6年4月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特定款物列为贪污罪特殊定罪量刑情节,并列举九类特定款物,但不包括社会保险基金。2017年8月起施行的《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可认定为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剩余62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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