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虚假陈述民事纠纷对《证券法》的适用性
摘要:当前,我国《证券法》不区分一级市场的欺诈发行与二级市场的虚假陈述,都要求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纠纷直接适用《证券法》可能使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不利于市场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证券法 虚假陈述
法律适用相关争议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债券和类债券金融产品发展迅速,品类日益丰富。(剩余670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