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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佳证据原则”的司法解释初探

在美国证据法的发展过程中,“最佳证据原则”占据着重要地位。该原则起源于18世纪。在Omychund v. Barker案中,Harwicke勋爵表示,除非“在案件性质允许的最佳范围内”,否则任何证据均不可接受。在证据法学史上,英国的吉尔伯特(Geoffrey Gilbert)是第一位试图以一种融贯理论来阐释证据法的学者,他极力主张将证据规则以一个单一原则——“最佳证据原则”加以统摄。(剩余34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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