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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朝嘉庆二十年(1815年)五月发生的“泰安徐文诰案”,是一起因州县官“讳盗为窃”,各承审官互相回护而导致的冤案。泰安县令汪汝弼畏盗如虎,为该冤案之肇始,该案在多重审转复核制度下仍然经过一次部驳、两次京控、三堂会审,最终由嘉庆帝亲审,历时近五年才得以昭雪。州县官初审错误是冤案发生的根源,刑讯逼供是冤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审转复核制度的失灵最终导致冤案发生。(剩余79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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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时期冤案形成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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