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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能否直接被援引作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出罪依据,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比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对此,理论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争议的症结在于学界长期以来对但书的机能及其司法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但书的机能应定位于对入罪的限制,而不是作为出罪的标准。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是唯一正确的出罪依据。(剩余64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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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但书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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