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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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平台经营者责任规定的模糊性,加大了消费者维权和司法裁判难度,引起了学界广泛争议。通过对条文中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进行探讨和分析,建议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责任形态应明确连带责任,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应明确为按份责任,并将本条中必要条件修改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剩余70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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