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古代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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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四川盐亭县。这天,同为九岁的男孩刘縻子和李子相,一同在河坝放羊。午憩时,刘縻子向李子相讨要午餐葫豆,李子相并未吝啬,把自己的葫豆分给了刘縻子。刘縻子食毕再次讨要,李子相不给,刘縻子竟恼羞成怒开始辱骂、殴打李子相,二人纠缠中,李子相被推倒,腰眼不慎撞到石头,当场丧命。这件九岁男童杀人案,该如何判呢?

并非一味从轻

依《大清律例》,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享有法律宽宥特权,其杀人案可上请由皇帝裁决,刑罚从轻处置。(剩余11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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