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机制:证成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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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数字政府建设深刻地改变了行政权的样貌,也在救济法领域对行政法制度及理论体系提出了挑战。一方面,自动化行政违法特殊的权利减损属性加大了监督与救济的难度;另一方面,既有的救济手段难以有效地发挥其应有功能。与此相对,检察机关同时具备相应的规范基础与技术能力,也具备相当的监督优势。为此,检察机关要坚持“数据—行为”混合监督的基本监督模式,破除检察监督之中面临的技术壁垒并防范权力异化的风险,通过运用确定自动化行政违法的监督范围、合理使用检察建议等制度手段,以及明确与完善行政数据的收集与对接机制、建立数字化的行政数据监督体系构架等具体手段,进一步完善自动化违法行政检察监督体系。(剩余184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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