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概念内涵的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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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请求权竞合制度自身存在矛盾性,既在不断收缩,又在不断扩展。“请求权”的概念并不清晰,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在适用“请求权竞合”时,均不断扩展阵地,将指向责任承担方式的请求权纳入请求权竞合的范畴。实际上,这些请求权不能发生竞合,仅发生聚合。理论上并未将请求权竞合的“构成论”与“效果论”分离,司法实务常从制度效果的选择权视角界定请求权竞合,使请求权竞合制度从五个方面进行突破,以至于突破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的限度,成为诸多请求权制度的“容器”。(剩余185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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