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四举措 遏制“微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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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腐败”与腐败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指权力异化,其区别在于“微腐败”程度较轻、危害较小、不易被察觉或群众感受并不强烈。然而,“微腐败”问题具有广泛性、隐蔽性等特点,不断侵蚀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对党的信任,在日积月累中形成大危害。因此,国企党委、纪委要切实履行“微腐败”的监督治理主体责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微腐败”遏制在萌芽期,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剩余13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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