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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杨某于2020年5月入职江西省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月工资为5800元。2021年10月,杨某的妻子生育,杨某为了陪护生育的妻子,向公司请陪产假30天。但该公司告知杨某,根据公司的规定,男员工的陪产假为10天。杨某无奈,在休完10天假后回到公司上班。2021年12月,杨某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该公司支付自己应休未休的20天陪产假折算为工资4000余元,获支持。(剩余8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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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的陪产假,可否主张折算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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