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的体系衔接与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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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较早适用并逐渐扩展至其他侵权行为类型,彰显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范引领价值。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包括惩罚、威慑以及充分救济三项内容。现行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范体系涵盖了《民法典》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在衔接适用时应结合产品类型、责任主体以及有利于受害人原则妥善协调规范竞合问题。(剩余103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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