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关系反思与数据确权路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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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围绕数据权益保护,有权利保护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之分。但两种模式是否截然二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行为规制模式是否存在数据赋权的可能性,都值得再思考。司法实践中,竞争关系认定已经趋于泛化,其不适宜再被定位为实体要件或起诉条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重心应由“竞争关系”转向“竞争秩序”,由此竞争法上数据权益便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对世性。(剩余224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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