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宽进”结构的范式转变

——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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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三次浪潮背景下,为应对非传统作品类型带来的财产权保护挑战,需要研究我国著作权法是否应更加灵活,为非传统著作权的形成创造条件,也就是研究作品类型法律模式的选择问题。著作权客体的开放性是国际趋势,难点在于如何在法定缓和模式与开放模式之间进行选择,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作品类型法律功能的发挥,后者具有比较优势,人工智能生成物、电子游戏等智力成果可被认定为“其他作品类型”。(剩余199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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