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慑视角下著作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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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鉴于著作权以激励创新为价值导向并且保护客体具有“公共产品”特征,著作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格外谨慎,以避免因过度震慑而造成的消极影响。现有著作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侧重于关注行为不法程度,但从威慑理论的基本原理出发,该做法的适用效果存在同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目的背离,并导致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剩余189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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