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教师“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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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涉学校纠纷典型案件。在此案中,涉事学生甲某因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被教师要求在班会上向其他同学道歉。甲某家长据此将学校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教师为履行教育职责依法实施惩戒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令驳回甲某家长的诉讼请求。

(1 月3 日《宁波日报》)

在此案中,教师为履行教育职责依法实施惩戒行为,要求涉事学生道歉,并没有错。(剩余4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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