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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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4、1235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1]。然而,《民法典》并没有明确何为“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否仅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是否包括侵犯权益的不法,甚至包括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不法呢?[2]学者们针对《民法典》第1234、1235条中“国家规定”的外延展开讨论。(剩余176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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