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商业秘密犯罪 案件办理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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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丽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首批全国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成员,荣立国家版权局查处侵权盗版个人一等功。

“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本文围绕“持有型”商业秘密犯罪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审查与计算问题进行探讨。(剩余28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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