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李玉英案的社会性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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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明代完成了由以律令为基本法律形式的法律体系向以律例为基本法律形式的法律体系的演变[1](序言PI),其中有关女性法律条例的制定则正是明代官方对情、理、法三大因素的充分考虑后的结果,对中国帝国后期法律实践具有重要影响。相较于清代涉法女性受到的充分关注与讨论,明代涉法女性的情况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与探讨。(剩余101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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