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的司法认定与规范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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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生产方式的进步能加速社会的工业化水平与城市化进程,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安全隐患。例如天津港“ 8⋅12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江苏响水“ 3⋅21 ”化工厂爆炸等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传统刑法观的影响下,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制理念更为注重结果发生后的“惩罚”,而非结果发生前的“预防”,这种做法显然已无法满足现代安全生产领域的防控需求[1]早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我国已经开始尝试在公共安全领域引入风险预防理论。(剩余97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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