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领域首违不罚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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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志码:A

1首违不罚的理论支撑

1.1 首违不罚制度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读上述法条,首违不罚不是简单的首犯不罚,而是要同时满足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适用条件[1]。(剩余63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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