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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方案中设立用益物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之法理探析

摘 要: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使用权”,可以设计为债权,也可以设计为用益物权性质的物权,后者具有更强大的法律地位,是对前者的有益补充,且更具改革上的突破意义。从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中分离出作为次级用益物权的“宅基地经营权”,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的类推适用。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经营权的双层用益物权结构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在我国及德国已有类似立法先例。(剩余92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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