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被遗忘权的法理证成与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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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数字时代的被遗忘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封锁或删除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旨在将此类信息移至隐私领域实现其再隐私化,以保护人格尊严。在权利属性上,被遗忘权既不属于隐私权,亦非个人信息权的删除权能,而应是独立的新兴人格权。在权利证成上,借助哈勒尔关于内外理由之权利证成标准,以人格尊严理论和信息自决理论作为内在理由,以利益衡量理论和“共同善”权利观为外在理由可合力证成其独立法权地位。(剩余227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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