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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典》第176 条在我国立法中历经变迁,但比较法上却无类似规定。本条所使用的民事“责任”有别于证明责任、归责(事由)及有责性/ 负责任等,而在经立法纯化后又将监护职责、法律行为所生效力等含义排除在外。作为实体私法中的总则性概念,民事责任不仅应当严格区别于民事义务而具有独立性,而且必须全面涵盖《民法典》第179 条第1 款中的各种责任承担方式。(剩余184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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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76 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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