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质权”之由来与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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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权利让与的“准物权法律行为”属性,或“权利”被视为“物”的法律拟制,使得“权利质权”在动产担保物权类型设计中得以被确立为一种独立类型,此即“权利质权”之由来;“权利”非不动产的法律预设,可抵押物外延的扩大,以及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等,使得“权利质权”因可得被动产抵押权类型吸收而消失,此乃“权利质权”之由去。(剩余105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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