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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民法典》第390 条并未作出有别于物权法的表述,《担保制度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就其实现程序进行了修补,但远未完善。沿着体系解释的路径继续前行,遵循担保物权价值权的属性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可知,物上代位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担保物权人基于物上代位的权利应定性为法定的债权质权。(剩余196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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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制度完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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