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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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则在理论上被称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其价值在于调和实践中债权人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的冲突。但该条文规定较为笼统,落地实施需进一步解释。(剩余39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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