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司法适用问题探讨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危险作业罪的案发区域相对集中,其涉及的作业类型高度聚集在危化品的非法生产、储存和买卖领域,且涉案人员学历不高,案件轻缓刑的适用比例较高。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对于危险作业罪中危险物品的界定,以及现实危险的证明标准,仍存在不同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认定的统一性。鉴于此,本文选取山东省泰安市郝某某、张某危险作业一案作为分析样本,探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方式中的犯罪主体范围、未经批准型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区分,以及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剩余3936字)

目录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