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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公司没有要求职工林式江(化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她办完离职手续,进入一家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20多天后,原公司突然通知她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接连给她发放2个月的经济补偿费用。她不同意公司的要求,仲裁机构则裁决支持公司的请求。
一审法院审结本案时,林式江已经离职12个月,该时间正好与她和原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相吻合,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林式江无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剩余21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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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完官司 公司竟说竞业限制期限要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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