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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房屋承租人征收补偿权益的保障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件。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范性文件或者征地公告方案等方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参与征收与补偿的协商,与被征收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剩余37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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