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的价值意蕴和时代意义

——以霍菲尔德权利法律分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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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人权通常被分为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平等权和请求权五类权利。相较于自由权、参政权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权利,社会权是较为“年轻化”的一类权利。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社会权入宪”之先河后,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又于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社会权逐步成为公认的基本人权,各国宪法亦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剩余50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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