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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商业秘密另谋高就或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携带商业秘密另谋高就或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吴律师:

肖某原系我公司市场开发部负责人,掌握着公司客户资料、供求关系等极少人知道的全部商业秘密。半年前,公司与肖某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对其续聘,并另行选任他人担任该职,而该人恰巧是肖某的情敌。出于报复,肖某不顾公司已经与其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即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甚至还泄露全部商业秘密作为向新单位求职的“敲门砖”。(剩余63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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