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的历史考察与现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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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通肇事犯罪在我国刑律史上一般被称为“车马杀伤人”,多以出现人员伤亡的实害后果作为刑罚启动的条件,重视对人生命健康权的优位保护。根据跑车马的动因是“无故”抑或“因公”,“车马杀伤人”分别被认定为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历史上对该类行为的治理,因刑法主观主义色彩浓厚、刑行民不分而具一定局限性,但就加强交通肇事犯罪的现代化治理而言,仍有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和借鉴价值。(剩余143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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