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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出版物作品属性初探

——以“非视觉、听觉要素”为视角

[摘要]在现有虚拟现实出版物作品属性认定理论中,计算机软件保护论、VR作品独立保护论有将触觉、味觉、嗅觉等“非视觉、听觉要素”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然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般客体一直以来并没有突破视觉作品与听觉作品的界限。文章阐述虚拟现实出版物中“非视觉、听觉要素”的不可版权性,认为虚拟现实出版物中的“非视觉、听觉要素”本质上是虚拟现实出版物画面内容的辅助性技术手段,无论是从作品表达形式角度,还是独创性角度,都无法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要求,不仅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作品属性的认定理论,而且存在对某一表达要素的垄断以及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且“非视觉、听觉要素”之于虚拟现实出版物价值地位较低,应不予以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并提出虚拟现实出版物作品属性保护的完善路径:视听作品保护论,认为“非视觉、听觉要素”应排除在虚拟现实出版物作品属性认定之外,虚拟现实出版物作为将二维平面的被出版作品转化成以画面为主的三维立体影像的演绎作品,应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语境下的视听作品范畴。(剩余65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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