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利益构造与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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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数据交易市场中的数据产品交易正逐步走向面向功能需求的产品服务系统,数据产品相应表现为一种非典型可垄断的“俱乐部产品”。这一形态所引发的结果不一定是理想中的数据高效流通与共享,反而可能是对数据产品的垄断性控制。这种控制会在企业向数据服务转型或对数据进行自我开发的过程中不断强化。为消除此类风险,数据产品经营权应当是数据产品经营权人依合同取得数据产品,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使用、更新、收益、再流转等利益的权利。(剩余183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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