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监管权在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防治中的实现进路

−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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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现象多发,存在着法律界定与现实防治的难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如何落实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作出有力回应,赋予网络平台针对该行为的监管权。文章从权源缘起与实践探索的角度出发,分析平台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的监管权应当包括预警审核权、识别监测权与规范处置权。(剩余241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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