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解的实践偏差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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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行政复议和解实践偏差的几种表现二、对产生实践偏差的归因

三、复议和解认识性前提的反思与修正

四、行政复议和解实践偏差的矫正进路

五、结语

在传统行政纠纷化解理论中,合意涉及公权力配置与公共资源分配,必须首先受到依法行政的调控,其次才是意思自治,故仅框定于极为有限的范围内。因此,在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期间,虽然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但严格限缩其适用范围,许多行政争议无法通过和解有效化解。(剩余148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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