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基于基本权利的证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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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基本权利模式保障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具有四维必要性,其既是在数字风险社会时代保障人主体性的必然选择,也充分反映了数字权力新形态下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要求;既是建构科学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耦合科技创新领域国家义务层级体系的重要举措。然而,目前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证成进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亟待提出新的基本权利规范证成模式完成该任务。(剩余118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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